广开

问题

邓小姐原本是一名化妆品销售员,经由某人才公司劳务派遣,到长宁路巴黎春天百货一家化妆品专柜工作。2010年11月1日,她突感身体不适,经医生诊断是过度疲劳引起的心肌缺血,医生建议邓小姐休息几天,并为她开了3天的病假单。邓小姐拿着医生开具的病假单向化妆品公司的主管请假,却未得到批准,她气愤之下争执了几句。

12月10日,邓小姐突然接到人才公司邮寄来的调令,通知她调换工作岗位。“我家住虹口区岳州路,公司没跟我商量,就要把我的工作地点改到船厂路卜蜂莲花的专柜。如果我去新的地方工作,每天上班要早上5点出门,下班后晚上12点才能到家,以我现在的身体状况,这不是故意刁难吗?”接到调令的第二天,邓小姐没有到新的工作地点报到,她打算再与公司沟通一下,不料,第三天,主管便算她旷工了。

事后,主管还通过短信通知她,如果不去新工作地点报到,仍旧要算她旷工。12月21日,邓小姐接到了人才公司打来的电话,对方表明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。邓小姐认为,人才公司要跟她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,如果非要解聘她的话,她要求人才公司按《劳动法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。

问题:

(1)化妆品公司是否可以调整邓小姐的工作岗位?

(2)如邓小姐拒绝,化妆品公司是否能将邓小姐退回人才公司?

(3)人才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与邓小姐的劳动合同?"

答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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