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开

问题

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,2006年2月回中国探亲,4月突发疾病,逝世于上海,未留遗嘱。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,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、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、珠宝等。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,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。
问: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?说明理由。

答案

答:此案中,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:动产(即存款,汽车,珠宝和商店等)适用于纽约州法律,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,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。犹豫死者未留有遗嘱,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,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,《明法通则》第149条规定,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,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。

17.1997年,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,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。1999年,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。2001年,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,感情淡漠为由,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。山口同意离婚。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的问题上,双方产生争议。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,由她抚养,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,由他抚养。

问: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?为什么?

答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明法通则》第148条规定:“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法律”。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,具有中国国籍,其父是中国公民,他出生后,一直在中国生活,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,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。另外日本《法例》20条规定:“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,依父之本国法”。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,根据日本法律,本案也适用中国法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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